个人信息的处理

PRIVACY POLICY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迅速普及到社会生活中,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包括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以下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 不断增加,堺铝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本公司”)认识到妥善处理个人信息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制定以下政策。

  1. 本公司设置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推进全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并为每个处理个人信息的部门设置一名管理负责人,建立适当的管理体制以保护个人信息。
  2. 本公司制定并遵守“个人信息管理规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
  3. 本公司仅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4. 本公司仅在实现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使用目的或获取时公布的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
  5. 本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将努力保持个人数据的内容是准确、最新的,并从管理组织体制和信息通信技术这两方面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努力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访问、个人信息的丢失、篡改和泄露等。
  6. 原则上,本公司不将工作中处理的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给第三方时,除非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1款各项或该条第5项各项(但是委托处理个人数据时,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应得到本人同意。
  7. 本公司应合理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数据的披露和修正等要求。披露和修正等要求的详情,公布在本公司的网站上。
  8. 本公司合理、迅速地回应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并在本公司的网站上公布投诉受理窗口。
  9. 本公司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指南等,并持续改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处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网站上个人信息的处理

堺铝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于该网站(以下称为“本网站”)中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事项,规定如下。

  1. 访问本网站的人员,无需披露个人信息(※),即可浏览网站。 * 是指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可以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或个人独有的信息。 本公司可能对于本网站中的特定网页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但分析中不包括个人信息。
  2. 客户通过本网站中的调查表提供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将事先告知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在该使用目的的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
  3. 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提供给本公司的集团公司,以实现本公司明确告知的使用目的。
  4. 本公司将妥善管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措施,防止信息丢失、篡改和泄露等。本网站使用了高可靠性的网络加密传输技术SSL(Secure Sockets Layer),从而在发送和接收调查表时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5. 对于由本网站链接到本公司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网站上的个人信息处理,本公司概不负责。
  6. 法律法规修订后,本公司可能更改“网站上个人信息的处理”。披露和修正等要求的详情,发布在本公司的网站上。
  7. 有关“网站上个人信息的处理”的咨询,由本公司总务部(TEL:072-225-2111)受理。

根据“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发布的事项

本公司根据“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以下称为“该法律”)“发布”以下事项。(包括必须置于“本人容易获悉的状态”和“本人可获悉的状态(包括应本人要求及时回答)”的事项)

1.与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发布有关的事项(该法律第18条)

本公司从客户、合作伙伴或其他与本公司接触的人员(以下总称为“客户等”)获取书面(包括网页画面等电子方式)记载的个人信息时,应在实现以下业务或者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将明确使用目的,除非根据信息获取情况来看已明确了使用目的(该法律第18条第4款)。

(1)业务内容

  1. 铝板产品、铝箔产品、铝铸块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2. 其他登记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

(2)使用目的

  1. 物品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各项应对
  2. 各类咨询和披露要求的应对
  3. 直邮的发送、产品和服务的各类介绍、建议
  4. 为顺利开展业务而进行的问候
  5. 上述以外,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2.与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有关的事项(该法律第23条第5款第3项)

本公司为了向客户介绍本公司集团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为了促销,可能与本公司网站上刊载的相关企业共同使用个人数据。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是指姓名、地址、电话(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团体)名称、部门名称、职业、职务、咨询记录、购买记录和其他咨询信息,使用目的与1(2)的使用目的相同。本公司对该个人数据的管理负责。

3.应将拥有的个人信息置于本人可获悉状态下的事项(该法律第27条第1款第1,2项)

本公司拥有的个人数据的相关事项如下。
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司名称:堺铝业株式会社
拥有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与上述1(2)的使用目的相同

4.与接收到“披露要求”后的程序等相关的事项(该法律第27条第1款第3项)

(1)“披露要求”的接收方

请在申请书(格式不限)中附加以下(2)~(4)中的文件和手续费,邮寄到以下地址。对于直接来公司,或者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要求披露,本公司不予受理,请见谅。
邮编590-8576 大阪府堺市堺区海山町6丁224番地
堺铝业株式会社 总务部 收

(2)身份证明文件

为防止冒充本人向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或者非法篡改个人信息,您提出披露要求时,需要提交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文件(以下称为“身份证明文件”)。请将身份证明文件(您本人的驾驶证、健康保险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与(1)的申请书一起寄给本公司。该文件上需要有您本人的姓名和地址。

(3)通过代理人提出披露要求时需要的文件

如果提出披露要求的是本人的监管人或未成年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制度中的辅助人、保护人、成年监护人或任意监护制度中的任意监护人(以下总称为“法定代理人”),或者本人委托的代理人,除了(2)中的身份证明文件,请提交以下文件。

1 法定代理人

  1. 法定代理权证明文件
    监管人:户籍誊本或者写有抚养家属的保险证复印件1份
    未成年人监护人:本人户籍誊本 1份
    辅助人、保护人、成年监护人或任意监护人:监护登记事项证明(法务局发行) 1份
  2. 法定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与(2)相同) 1份

2 委托代理人

  1. 委托书(格式不限) 1份
  2. 本人印章证明(3个月内发行的) 1份
  3. 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与(2)相同) 1份

(4)手续费

披露本公司拥有的个人数据或告知使用目的所需的手续费如下。
手续费:每次840日元(含税)
付款方式:请在申请文件中附上840日元的邮票。

(5)回复披露要求的方式

以书面方式回复至申请书中描述的本人地址。

(6)文件不完备时的对策

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会通知您需要再次提交或补充文件。如果通知后2周内,本公司指定的项目(包括再次提交文件)未能完成(包括未到达本公司),
则视为您未要求披露。该情况下本公司也收取手续费,请谅解。

  1. 申请书不完备(包括:未填写必要事项等)
  2. 未附上身份证明文件,或该证明文件不完备
  3. 未附上(3)中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文件,或者该文件不完备
  4. 未附上(4)的手续费(邮票),或者附上的手续费不够

(7)接收披露要求时,本公司所获取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在接收披露要求时本公司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仅在有关该披露要求的调查、联系和回应所需的范围内使用。

5.投诉受理窗口(该法律第27条第1款第4项、法律第35条)

有关本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投诉,请提交到以下窗口。如果直接来本公司投诉,本公司不予受理,请见谅。
邮编590-8576 大阪府堺市堺区海山町6丁224番地
堺铝业株式会社 总务部 收